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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版《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目录换版的通知

时间:2015年07月01日
各相关获证企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10号公告发布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目录(可在认监委//www.cnac.gov.cn/公告信息处查询下载),并将于2015年8月1日实施。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对新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将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凯发国际集团公司将结合最近一次再认证检查/审核,对2015年8月1日前按照老版实施规则已获证客户的认证转换进行评价,符合认证要求将换发证书,不需要获证组织单独提交转换申请。
  二、属于产品认证目录删除种类的产品(果蔬模块删除:生菜、榨菜、参、甜菜根、木薯根、花生、君达菜、玉米、食蜂草和胡椒籽;大田模块删除向日葵),将不再受理其认证申请,已获证组织证书期满自动失效。
  三、各相关获证企业,应对照2014版《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尽快做好认证要求变更工作。主要变化内容见下表,供各获证企业参考。


2014版《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
认证目录主要变化内容
序号 涉及内容 重点关注
1 认证产品范围变化 1、删除了果蔬模块(生菜、榨菜、参、甜菜根、木薯根、花生、君达菜、玉米、食蜂草和胡椒籽)和大田模块(向日葵)。
2、产品不包括野生动植物的猎取或采集。
2 农业生产经营者(选项1)不同场所数量要求 1、根据场所多少选项1分为单一场所和多场所。
2、多场所根据企业管理要求分为实施和未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
3 不符合控制点 允许不符合1/2级控制点计算实际数值向下取整。
4 生产范围要求 1、果蔬产品:
1)收获时所有权未发生变化,认证机构将对控制点进行检查;
2)收获前所有权发生改变,且不对过程进行负责,认证机构将不对控制点进行检查,证书不覆盖收获,但企业应与买方签订合同,确保其获得产品所有权,在安全间隔期后进行收获,负责后续的产品处理,申请认证时未明确买方,书面声明,一旦确定买方,按照要求实施,同时告诉收获其安全间隔期;
3)处理场所存在同一产品非认证产品,则申请时应申请平行所有权;
4)删除分包产品处理不允许“平行处理”的要求。
2、平行生产和平行所有权
1)认证委托人可存在平行生产和平行所有权;
2)但同一生产管理单元不允许平行生产;
3)认证委托人应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实现可追溯。
5 认证程序 1、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需具备基本条件)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过去一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及滥用或冒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宣传的事件。
2、现场检查:增加现场风险评估产品抽样的要求。
6 证后管理 1、不通知检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通知检查抽查比例由100%改为10%。
2、处罚
1)警告:初次检查,提出警告需3个月内整改,超过需重新检查;首次拒绝不通知检查将警告;
2)暂停:同一产品不能被部分暂停;
4)    自我声明暂停不能延迟再认证日期;
4)认证机构实施的暂停:警告期内未有效整改,再认证或不通知检查时发现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存在严重威胁时;无故不接受第二次不通知检查;整改期限由之前最长6个月调整为机构自己确定;
5)撤销(以下情况之一将被撤销证书):
a)有证据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存在欺诈和诚信问题;
b)获证产品药物残留限量不符合我国和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
c)暂停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未能按期整改;
d)证书持有人存在合同方面的不符合。
3、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为保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将会对获证组织进行跟踪调查,包括不限于现场检查、产品抽样、获证组织自查等方式。
7 再认证 1、检查时机:证书失效8个月前实施,两次再认证检查间隔不能小于6个月。
2、延期:
1)生产季原因,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延期,最长延期4个月;
2)证书延长期内应实施再认证检查。
8 认证标志 认证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而非证书号。
9 相关术语 新增生产场所、生产管理单元、产品处理单元、平行生产和平行所有权术语或定义。
10 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法人实体应成为认证证书的唯一持有人。
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书面合同或协议增加了相应要素。
3、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未获得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销售认证的产品。
4、在组织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下运作,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及注册成员也应对其各自的生产场所(包括所有申请的生产场所)负有法律责任。
5、新增多场所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要求。
6、添加新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
已注册的成员或场所数量出现增加或减少,证书持有人应立即向认证机构上报更新。
 
 
  联系电话:010-6870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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